美國最高法院駁回幣安及趙長鵬裁決提出的上訴

美國最高法院駁回幣安

近日美國最高法院駁回幣安(Binance)及其創辦人趙長鵬就第二巡迴法院(2nd Circuit Court)裁決提出的上訴,意味著美國證券法將繼續適用於幣安在美國境內的代幣銷售活動,即使幣安總部不在美國。此裁決對全球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監管產生深遠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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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案源於2020年一宗集體訴訟,投資者指控幣安在2017年銷售ICX、OMG、QSP、TRX、FUN、EOS和ELF等代幣時,未有根據美國證券法向客戶充分披露風險。幣安則辯稱,作為一非美國實體,其不受美國國內法約束,並援引2010年最高法院的Morrison訴澳洲國民銀行案(Morrison v. National Australia Bank)的判例,限制美國國內法對域外實體的適用範圍。

2022年3月,美國地區法官Andrew Carter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訴訟。然而,2024年3月,第二巡迴法院推翻此判決,以3比0的票數裁定,即使幣安並未在美國註冊,但由於交易者購買代幣後,這些代幣在美國境內變得不可撤銷,因此美國國內法仍然適用。法院法官Alison Nathan特別指出,幣安使用位於美國境內的伺服器託管其平台,構成其受美國法律約束的重要因素。 法院同時裁定,投資者可就其在提起訴訟前一年內購買代幣而產生的投訴提起訴訟。

美國最高法院駁回幣安提出上訴 等同於維持第二巡迴法院的裁決

幣安隨後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,認為第二巡迴法院誤用Morrison判例,並擴大了美國證券法的適用範圍,對全球金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。幣安強調,此案涉及美國證券法對外國交易平台的適用性問題,最高法院應就此作出明確闡釋。 然而,最高法院最終拒絕受理此上訴,等同於維持第二巡迴法院的裁決,允許集體訴訟繼續進行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幣安於2024年2月已就違反聯邦反洗錢和制裁法認罪,檢方指控其協助銷售兒童性虐待材料,並為勒索軟體收益的最大接收者。幣安事後聲明已升級其“了解你的客戶”(KYC)協議,以加強反洗錢措施。 此次最高法院的裁決,進一步加強了美國對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監管力度,並為全球加密貨幣行業的合規發展帶來新的挑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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